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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雄、刘勇、刘琴、郭胜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刘勇,刘琴,郭胜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65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建国,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高雄,男,汉族,1987年出生,陕西省人。被告:刘勇,男,汉族,1982年出生,陕西省人。被告:刘琴,女,汉族,1976年出生,陕西省人。被告:郭胜利,男,汉族,1966年出生,陕西省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雄、刘勇、刘琴、郭胜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李 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安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