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4执异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鸿丰选煤化焦化厂、贾苍现等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鸿丰选煤化焦化厂,贾苍现,河南省平顶山市弘利煤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4执异11号异议人平顶山市鸿丰选煤化焦化厂。法定代表人王艳伟,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耀铭,系河南省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贾苍现。被执行人河南省平顶山市弘利煤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建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鸿丰选煤化焦化厂。法定代表人王艳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耀铭,系河南首位律师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苍现申请平顶山市泓利煤焦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鸿丰选煤焦化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做出(2016)豫0404执12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平顶山市鸿丰选煤焦化厂的财产,异议人平顶山市鸿丰选煤焦化厂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法院所查封财产超出了执行数额,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利,要求法院予以解封,并责令被申请人赔偿因申请执行超出涉案数额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我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该执行以议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平顶山市鸿丰选煤焦化厂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在执行异议审查终结前,自愿提出撤回异议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平顶山市鸿丰选煤焦化厂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广跃审 判 员 王洪哲人民陪审员 王海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培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