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刚与李军、王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李军,王德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274号原告:李刚,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85********,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西街**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富文,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李军,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1021969********,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南正居委会解放路**号。被告:王德胜,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021970********,土家族,住张家界市永定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张家界分公司宿舍。原告李刚诉被告李军、王德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李刚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刚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刚负担。审 判 长 吕大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郑 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