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1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廖金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金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81刑初59号公诉机关应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金涛,男,1997年7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泸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现租住应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5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应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应城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应城市看守所。应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应城检刑诉(201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金涛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应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金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9月16日零时许,被告人廖金涛在应城市“遇见网咖”广场店,趁陈某出包间之际,将陈某放在桌上的一部VIVO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844元。该手机后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陈某。2、2016年9月2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廖金涛在应城市汉宜大道“遇见网咖”都市店,趁姜某在包间熟睡之际,将姜某放在键盘上一个黑色手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100余元及身份证、银行卡、戒指等财物。3、2016年10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廖金涛在应城市“遇见网咖”广场店,趁朱某在包间内熟睡之际,将朱某放在桌上的一个棕色钱包盗走,包内有人民币800余元及祈福卡、外币等物。祈福卡、外币等物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朱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廖金涛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的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被告人廖金涛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金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金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廖金涛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上述情节的公诉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廖金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廖金涛予以科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金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5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 丽审 判 员 黄国林人民陪审员 黄 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危智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