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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杨长文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长文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1刑初38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长文,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洪山区。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辩护人熊群云,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刑诉〔2017〕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长文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才胜出席法庭,被告人杨长文及其辩护人熊群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3日晚,被告人杨长文受张某(身份不详、在逃)的雇用,在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道“七一七研究所”临街“魔指天堂”一楼开设赌场。以“筒子九”方式聚众赌博。当月15日凌晨2时许,公安民警对上述赌场依法查处。民警当场抓获参赌人员郝某、文某、金某1等60余人,收缴赌资人民币8万余元。被告人杨长文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杨长文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1、杨长文系受他人邀约帮助看场子,犯罪情节较轻;2、犯罪时间较短,涉案赌资不大;3、杨长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4、杨长文法律意识淡薄,当庭自愿认罪;5、杨长文家庭困难,但愿意缴纳罚金,有强烈的悔罪表现。请求本院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破案经过;被告人杨长文的身份情况;证人文某、金某1、郑某、鲁某、徐某、成某、郝某、罗某、胡某1、陈某、龙某、胡某2、沈某、明某的证言;赌资及赌博工具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杨长文的供述与辩解;其他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长文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期间,杨长文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长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6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二、公安机关收缴的赌资人民币8万余元由其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文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丽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