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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3执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澧县旺力炉具厂与张小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澧县旺力炉具厂,张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3执480号申请执行人:澧县旺力炉具厂,住澧县澧澹街道办事处大巷口居委会1组。负责人:张业凤。委托代理人田合云,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张小伟,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汝阳县人,住汝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澧县旺力炉具厂与被执行人张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723执4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世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