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5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永晟与查志义、查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晟,查志义,查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5民初331号原告:陈永晟(曾用名陈永生),男,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查志义,男,195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查攀,男,198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原告陈永晟与被告查志义、查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陈永晟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晟撤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陈永晟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