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陈巍强诉被告于海力、白艳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巍强,于海力,白艳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1民初157号原告陈巍强,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于海力,男,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白艳君,女,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陈巍强诉被告于海力、白艳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巍强及被告白艳君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于海力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巍强诉称:2015年5月27日,二被告在他处赊购货物欠款12,460元,并为他出具欠据1份。后他与二被告就还款事宜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该笔货款,并要求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原告为了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举示如下证据:欠据1份,证明二被告欠货款的事实,被告白艳君对此证据无异议。被告于海力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白艳君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是现在没钱还。被告白艳君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分析认证:原告提交证据,被告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对以上证据的分析认证,并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被告于海力与被告白艳君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27日,被告于海力、白艳君在原告陈巍强处赊购货物欠款12,46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1份,现二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该货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于海力、白艳君在原告陈巍强处赊购货物欠款的事实成立,并为原告出具欠据1份,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成立并已经生效,二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主张利息诉求,应视为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海力、白艳君共同给付原告陈巍强货款12,4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5月27日起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2,46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5‰计算),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被告于海力、白艳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审判员 高 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洪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