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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终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学友、黄代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学友,黄代军,林启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10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学友,男,199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莉,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婷婷,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黄代军,男,1980年10月11日,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审被告:林启娟,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莉,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婷婷,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1701室。主要负责人:生柳荣,该分行行长。上诉人陈学友因与被上诉人黄代军、原审被告林启娟、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5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陈学友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陈学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学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600元,减半收取14800元,由上诉人陈学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宁审 判 员  刘文珍审 判 员  柯艳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肖子发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