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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执5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5645孙志刚与泗阳仁慈医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刚,泗阳仁慈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1执5645号申请执行人孙志刚。被执行人泗阳仁慈医院。法定代表人戴俊业。申请执行人孙志刚与被执行人泗阳仁慈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兴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兴民初字第2588民事判决书请求法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孙志刚与被执行人泗阳仁慈医院达成和解。申请人孙志刚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孙志刚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德平审 判 员  邵吟春代理审判员  戴洪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