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3执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张允豪诉李慧鹏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允豪,李慧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1552号申请执行人:张允豪,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慧鹏,男,汉族。张允豪诉李慧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3民初52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责令被执行人李慧鹏履行(2016)豫0183民初523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慧鹏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冠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建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