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5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唐某1与唐某2、唐某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1,唐某2,唐某3,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25民初1470号原告:唐某1(曾用名唐春梅),女,汉族,1973年4月5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兴安县。经常居住地兴安火车站。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丽君,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智兰,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2,男,汉族,1982年7月2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兴安县,经常居住地兴安镇。被告:唐某3,男,汉族,1977年9月14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兴安县,经常居住地兴安镇。被告:张某,女,汉族,1977年9月14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兴安县,经常居住地兴安镇。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兴友,广西灵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本院认为,原告以遗漏当事人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唐某1本院认为,原告以遗漏当事人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与被告本院认为,原告以遗漏当事人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唐某2本院认为,原告以遗漏当事人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认为,原告以遗漏当事人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唐某3本院认为,原告以遗漏当事人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认为,原告以遗漏当事人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张某本院认为,原告以遗漏当事人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遗漏当事人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元,由原告唐某1负担。审 判 长 罗荣胜人民陪审员 唐复军人民陪审员 陈光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云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