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执0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陆卓敏、於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卓敏,於云,曹青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0073号申请执行人陆卓敏,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被执行人於云,女,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被执行人曹青青,女,198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申请执行人陆卓敏与被执行人於云、曹青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521民初2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027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於云、曹青青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较少,已冻结其账号。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经本院执行,另查明被执行人於云、曹青青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30275元未受偿,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张泽杭审 判 员 姚胜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杨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