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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5236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方凯与湖北盛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凯,湖北盛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伟,叶金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5236之一号原告:方凯,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罗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定,湖北枫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盛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669号。法定代表人:赵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占辉,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伟,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占辉,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金友,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本院审理原告方凯与被告湖北盛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伟、叶金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凯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叶金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方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凯对被告叶金友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滕玉军人民陪审员  谢 莎人民陪审员  孙艳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樊 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