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202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铁岭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铁岭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调兵山分公司与被告窦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铁岭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调兵山分公司,窦文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初1753号原告铁岭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铁岭市银州区人民路15号。原告铁岭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调兵山分公司,地址调兵山市河畔新城5号108。负责人孙海军,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窦文华,女,1940年9月12日出生,住址调兵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铁岭市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调兵山分公司与被告窦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425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7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房兵人民陪审员 李敏人民陪审员 付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婷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