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任永丽与王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永丽,王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889号原告任永丽,女,汉族,住遂平县。被告王培,女,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永丽与被告王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永丽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永丽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永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永丽负担。审判员 韩 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涵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