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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温州品亿纸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睿鹏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品亿纸业有限公司,上海睿鹏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1453号原告:温州品亿纸业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睿鹏包装有限公司。原告温州品亿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睿鹏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同年4月12日以被告已经支付货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品亿纸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睿鹏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赵 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瑞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