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2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黄继与绵阳市民生实业有限公司、尹华、尹德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继,绵阳市民生实业有限公司,尹华,尹德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2853号原告:黄继,女,199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四川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市民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永兴镇绵兴路中段298号。法定代表人:尹华。被告:尹华,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xxxxxx。被告:尹德富,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继与被告绵阳市民生实业有限公司、尹华、尹德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4月6日向原告黄继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并明确告知其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法律后果。现原告黄继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继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真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