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执13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张永永与刘伟涛、王文婵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永,刘伟涛,王文婵,高华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91执13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张永永,男。被执行人:刘伟涛,男。被执行人:王文婵,女。被执行人:高华全,女。申请执行人张永永与被执行人刘伟涛、王文婵、高华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7)鲁0591执1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文婵在某某银行的存款10000元,现被执行人已偿还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文婵在某某银行10000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汪沫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