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301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周录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录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2301刑初129号公诉机关昌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录军,男,1974年1月6日出生于甘肃省通渭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现住昌吉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2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5日被昌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以昌吉市院公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录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涛、被告人周录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8日1时10分左右,被告人周录军醉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昌吉市小三四工二村巷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公园路口时,与赵某驾驶的沿青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公园路右转弯处的车牌号为×××小型客车相撞,两车受损,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周录军被昌吉市交警大队巡逻民警当场抓获归案。经交警部门认定:周录军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不负此次事故责任。经鉴定:周录军每100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40毫克,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周录军向赵某赔偿经济损失70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录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扣留车辆通知书,返还物品凭证,现场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被害��赵某的陈述,证人杨某的证言,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理登记表,查获经过,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录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录军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录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录军积极赔偿被害人赵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如下:被告人周录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又十天,并处罚金4000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高作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彦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