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3执1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新凤、苏梓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新凤,苏梓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1773号申请执行人:张新凤,女。被执行人:苏梓美,男。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新凤与被执行人苏梓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83民初16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苏梓美应支付赔偿款12343.05元给申请执行人张新凤,并承担本案受理费98元。本案于2016年10月17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苏梓美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法院向金融、房产、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苏梓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查询被执行人苏梓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彩虹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仲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