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民初5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曹广前与赵金英、李凤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广前,赵金英,李凤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5239号原告:曹广前,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永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龙,河北联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金英,男,195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斌,河北中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凤婷,女,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原告曹广前与被告赵金英、李凤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曹广前于2017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广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广前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曹广前负担。审判长 王 倩审判员 郭雅丽审判员 李金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丽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