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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70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彭炼与上海品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炼,上海品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7093号之一原告:彭炼。被告:上海品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昌徐路88号2幢1229室。法定代表人:王策,总经理。原告彭炼与被告上海品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炼负担。审 判 长  周卫红人民陪审员  葛自力人民陪审员  肖先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千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