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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民终2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伯凤维与重庆锦上添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锦上添贸易有限公司,伯凤维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23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锦上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鸣山西物市场4号2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86327978K。法定代表人:张昌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力,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月琴,重庆捷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伯凤维。上诉人重庆锦上添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伯凤维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6民初13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锦上添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重庆锦上添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锦上添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重庆锦上添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青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赖生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