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7民初4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重庆民丰劳务有限公司与邱忠键重庆市垫江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民丰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市垫江市政建筑有限公司,邱忠键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7民初4209号原告:重庆民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净坛一路453号1幢2单元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320341223。法定代表人:吴杨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曹先进,重庆市巫山县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垫江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工农路5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1711625920C。法定代表人:王贤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文,重庆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忠键,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溪县。原告重庆民丰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丰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垫江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江市政公司)、邱忠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发现本案涉嫌自制印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工程款2020760元;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5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邱忠键于2014年11月15日与被告垫江市政公司签订巫山县官家溪劳务承包合同,同日被告邱忠键经被告垫江市政公司同意,将该工程介绍给原告,同日原告与被告邱忠键签订该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签订合同时一次性给被告垫江市政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50万元,原告按合同履行了支付义务,同时原告也按合同规定期限及要求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被告垫江市政公司在重庆市巫山县官家溪的工程项目,被政府责令停止施工。被告垫江市政公司不认可原告主张的事实,认为没有证据证实该工程是其公司承建,应驳回原告对其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滥用诉权,应该赔偿其公司应诉的相关费用。被告邱忠键辩称,他和冯大玉及所代表的民丰公司是合作关系,并不存在他赔偿原告的损失,他也是受害者。本院审理发现,本案涉嫌隐瞒事实真相、冒充垫江市政公司名义、雕刻该公司项目部印章,没有履行合同能力,以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涉嫌骗取他人财物。本案相关证据移送巫山县公安局依法审查决定,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重庆民丰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13483元,退回原告重庆民丰劳务有限公司。如公安机关对本案所涉事实不予刑事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犯罪,当事人可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明强人民陪审员 张以珍人民陪审员 何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毛菊梅陶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