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1966田小龙与翟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小龙,翟军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1966号原告:田小龙,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委托代理人:刘岱妹,扬州市江都区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翟军,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本院审理原告田小龙与被告翟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小龙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小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小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计760元,由原告田小龙承担。代理审判员 沈月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倪雨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