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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12民初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1966田小龙与翟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小龙,翟军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1966号原告:田小龙,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委托代理人:刘岱妹,扬州市江都区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翟军,男,198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本院审理原告田小龙与被告翟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小龙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小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小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20元减半收取计760元,由原告田小龙承担。代理审判员  沈月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倪雨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