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句容市银鹏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陈德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句容市银鹏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陈德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3民初1349号原告:句容市银鹏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华阳西路(银鹏公司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梅国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友春,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金,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平,句容市后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句容市银鹏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陈德金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确认原告不是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主体;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句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句容市劳动仲裁委)裁决原告承担被告工伤保险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被告辩称: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应承担被告工伤保险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承建了句容市杨塘岗拆迁安置房工程,后将其中的钢筋作业分包给案外人王辉,王辉聘用被告至该工程工地做钢筋工。2016年10月6日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被告申请工伤认定,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句容人社局)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2017年1月被告向句容市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为工伤赔偿的责任主体。2017年2月15日该仲裁委作出裁决,裁决:1.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承担被告工伤保险责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仲裁裁决书、被告提交的中止通知书以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关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关于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句容市劳动仲裁委裁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对此并未提起诉讼,视为其对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认可。关于原告是否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问题。因被告受伤后并未经工伤认定,故本案中对该问题不予理涉,但需要特别明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由此可以看出认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时,并不要求该单位一定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句容市银鹏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陈德金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上述款项原告未预交,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按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审判员 赵瑾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