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2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松山区王府镇十间房村民委员会男、松山区王府镇十间房村第三村民组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松山区王府镇十间房村民委员会,松山区王府镇十间房村第三村民组,松山区王府镇十间房村第四村民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723号原告:吴某,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松山区王府镇十间房村民委员会男。住所地:松山区王府镇十间房村。法定代表人:冯某,主任。被告:松山区王府镇十间房村第三村民组。住所地:松山区王府镇十间房村。负责人:吴希文,组长。被告:松山区王府镇十间房村第四村民组。住所地:松山区王府镇十间房村。负责人:金钟国,组长。原告吴某与被告松山区王府镇十间房村民委员会、松山区王府镇十间房村第三村民组、松山区王府镇十间房村第四村民组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乌力吉牧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