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财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振华与谭成德、黑龙江省东宁县金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之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财保69号申请保全人:张振华,男,1962年10月29日生,汉族,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张振新,男,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谭成德,男,1970年10月29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被申请保全人:黑龙江省东宁县金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址为黑龙江省。申请保全人张振华与被申请保全人谭成德、黑龙江省东宁县金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之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张振华于2017年4��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扣押被申请保全人谭成德驾驶的登记在黑龙江省东宁县金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籍手续及车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张振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押被申请保全人谭成德驾驶的车籍手续及车辆。二、冻结申请保全担保人张振新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保全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