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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沈章良、沈来珍与沈文庆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章良,沈来珍,沈文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财保28号申请人:沈章良,男,汉族,1946年7月4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申请人:沈来珍,女,汉族,1946年11月11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被申请人:沈文庆,男,汉族,1977年5月14日生,住址常州市新北区,现住常州市天宁区。申请人沈章良、沈来珍向常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沈文庆银行存款35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35万元。2017年4月11日,常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章良、沈来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沈文庆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沈章良、沈来珍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向方审 判 员  刘晓琴代理审判员  钱荣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金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