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华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与刘付昌、潘丽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刘付昌,潘丽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993号原告:华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法定代表人:何云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凌云,系辽宁法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付昌,男,汉族,1979年1月23日出生,住址:庄河市。被告:潘丽华,女,汉族,1985年1月21日出生,住址:庄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付昌、潘丽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华丰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潘丽华所有的位于大连市×××区×××街×××号×××层×××号房屋(居住式公寓)予以查封,并提供原告所有的位于庄河市×××街道×××村的厂房(建筑面积为1320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为庄单字第×××号)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潘丽华所有的位于大连市×××区×××街×××号×××层×××号房屋(居住式公寓)予以查封。二、将原告所有的位于庄河市×××街道×××村的厂房(建筑面积为1320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为庄单字第×××号)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由原管理人管理使用,但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等,如需续封,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玉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白晓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