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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终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玉龙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玉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1135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刘玉龙,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上诉人刘玉龙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3民初17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刘玉龙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移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于2016年12月26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手机上电子合同的签字并不是上诉人本人所签,上诉人也没有授权任何人在电子合同上签字,并且电子合同上没有订金2000元的约定。电子合同中的服务费1000元,中介丙方已经返还给上诉人。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法律错误,故提起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曾于2016年12月26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解除《二手车买卖合同》,并返回订金2000元。原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对该案没有管辖权,遂作出(2016)浙0603民初12494号民事裁定,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未就上述裁定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故该裁定已经生效。现上诉人就同一事实又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而案涉管辖权问题已由上述生效裁定所确定,故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代理审判员  戎 洁代理审判员  卢娓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缪洪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