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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22执恢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四群与郑州航空港区八岗办事处张堂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四群,郑州航空港区八岗办事处张堂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恢117号申请执行人张四群,男,汉族,生于1953年8月20日,住中牟县。被执行人郑州航空港区八岗办事处张堂村村民委员会(原中牟县八岗镇张堂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张四群与郑州航空港区八岗办事处张堂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牟民初字第3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如逾期未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锡华执行员  张丙江执行员  张勇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铭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