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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恩施州享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朝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州享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朝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758号原告:恩施州享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063511609H,住所地:恩施市小渡船街道办事处大桥路慧馨园4幢一单元507。法定代表人:朱继冬,该公司经理。被告:周朝清,男,住恩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州享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朝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周朝清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恩施州享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朝清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州享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朝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恩施州享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聂本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