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02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宋金栋与马兰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金栋,马兰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087号原告:宋金栋,男,汉族,1973年10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告:马兰艳,女,40岁,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于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邮寄送达诉讼法律文书被退回,现依法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向被告马兰艳送达诉讼法律文书,故本案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刘尊龙审 判 员  靳美蓉人民陪审员  张 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闫 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