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孙占国与徐新宇、张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占国,徐新宇,张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100号原告:孙占国,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徐新宇,男,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张欣,女,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孙占国与徐新宇、张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孙占国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占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计1400元,由孙占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