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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81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贾立新与介休市张兰镇涧里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立新,介休市张兰镇涧里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781民初248号原告:贾立新,男,1967年5月6日生,汉族,介休市张兰镇。被告:介休市张兰镇涧里村民委员会。原告贾立新与被告介休市张兰镇涧里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立新与被告介休市张兰镇涧里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胡道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立新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1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涧里村村民,孙文壮和化正光为村委硬化道路后,涧里村委支付部分款,尚欠工程款468711.8元,因一次性付款有困难,原告支付孙文壮和化正光该工程欠款,而孙文壮和化正光则将债权转让给贾立新,为落实村委具体还款事项,被告与原告签订还款计划,该计划约定2016年底支付10万元,并约定贾立新为工程尾欠款的结算全权委托人,该还款计算由张兰镇农经管理站进行了鉴证。现被告未依约给付工程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秉公裁决。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审中口头辩称,我方不同意支付原告工程款;原告所述的施工过程及还款协议均系事实,但协议签订后两三个月,村民反映施工质量与施工数量均不达标。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各方当事人对如下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2016年3月22日原、被告签订的还款计划。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还款计划,还款计划载明:因张兰镇涧里村委在2011年街巷硬化中截至2015年底尾欠工程款:孙文壮464074.8元,已开票转贾立新手54000元。实欠410074.8元,尾欠化正光58637元,两项合计468711.8元,为化解债务纠纷,涧里村委现做出还款计划如下:1、此尾欠款分四年付清,2016年底付10万元,剩余欠款2017年、2018年、2019年三年年底平均付清;2、张镇政府为化解纠纷,协助涧里村委并督促村委,每年年底支付欠款;3、工程尾欠款孙文壮、化正光委托涧里村民贾立新全权负责工程款结算。鉴证单位为介休市张兰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现被告未依约支付原告欠款。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被告张兰镇涧里村民委员会与原告贾立新所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原告依约要求被告给付2016年10万元欠款,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关于原告施工质量有问题的答辩意见,无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介休市张兰镇涧里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日内给付原告贾立新工程欠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介休市张兰镇涧里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俊斌审 判 员  王志敏人民陪审员  宋守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敏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