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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2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吕可心与李济光、刘中荣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可心,李济光,刘中荣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443号原告:吕可心,女,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济光,男,194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中荣,女,194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吕可心与被告李济光、刘中荣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可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告和二被告于2016年4月28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28日,经人介绍原告购买了二被告位于柏山村路南的五间两层楼房(柏山村委加盖公章同意)。原告分两次支付了购房款,二被告也交付了房屋的钥匙。为保证合同合法有效,请求依法确认合同有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诉状以及提供的书面材料所称,本案房屋已经交付,房款已经结清,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相对人并未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有效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可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祥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