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4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西昌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德昌县凤凰四维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罗秋荣、罗秋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昌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德昌县凤凰四维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罗秋明,罗秋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4执83号申请人:西昌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法定代表人:魏志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庆,男,该公司风控总监。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永娇,女,该公司风控经理。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德昌县凤凰四维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昌县。法定代表人:罗秋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罗秋明,男,汉族,1963年10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罗秋荣,男,汉族,1971年12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本院在执行西昌金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德昌县凤凰四维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罗秋荣、罗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德昌县凤凰四维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罗秋荣、罗秋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德昌县凤凰四维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罗秋荣、罗秋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宗华代理审判员 范 宇代理审判员 李凌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 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