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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7执字第10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杨锋与吴春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锋,吴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7执字第1010-1号申请执行人杨锋。被执行人吴春生,无业。申请执行人杨锋与被执行人吴春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8日作出的(2016)晋0107民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本院经查询也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执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晋0107执字第10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跃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