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董小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
当事人
董小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21刑初51号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小震,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义煤集团华兴公司职工,住河南省渑池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4月14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10月19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6〕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小震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王旭阳、检察员姜宏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小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0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董小震酒后驾驶豫M×××××号小型轿车,沿渑池县城关镇解放大街自东向西行驶至渑池县城关镇卫生院门口时,与赵某自西向东驾驶的豫M×××××号小型轿车发生剐蹭。经鉴定,董小震的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38.1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董小震与被害人赵某达成赔偿协议(董小震赔偿1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小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人裴某的证言,渑池县交警大队查获经过、结案报告书,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鉴定意见,协议书以及被告人董小震的户籍证明、驾驶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小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董小震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且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小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 峰审 判 员 刘 韶 兴代理审判员 上官利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车 雯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