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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恢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庞国、彭希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国,彭希进,彭玲秀,宋涛,万初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恢165号申请执行人:庞国,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被执行人:彭希进,男,196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彭玲秀,女,196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宋涛,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被执行人:万初德,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即墨市。申请执行人庞国与被执行人彭希进、彭玲秀、宋涛、万初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336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委托青岛鑫海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彭希进名下房产一处,经二次流拍,最终拍得819482.8元。现将本案案款及利息共计416670.78发放于申请执行人,其中扣缴执行费3753元。申请执行人领取案款后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33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文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