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徐凤平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凤平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201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凤平,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1994年10月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南昌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1996年6月因犯脱逃罪被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6月8日刑满释放;2013年4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2016年6月2日刑满释放。2017年1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1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凤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凤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徐凤平在本市百花洲一绰号为“鸭子”(姓名不祥,另案处理)的男子处购买一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用于个人吸食。次日凌晨3时许,徐凤平在本市西湖区上塘塍上巷子口附近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盘查,徐凤平逃跑并将其随身携带的一包毒品扔在地上,后民警将其抓获归案,并缴获扔在地上的毒品。经称量及送检,被缴获的毒品净重10.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徐凤平的尿样与甲基苯丙胺试剂相检测,结果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凤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检查笔录、称重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毒品照片、入库单、通话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判决书、被告人徐凤平的供述及其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凤平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10.4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凤平2013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犯本罪,属累犯,又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且其具有犯罪前科,可以从重处罚;另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凤平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有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志崇速录员 杨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