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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执恢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彭旋与许建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旋,许建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4执恢125号申请执行人彭旋,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许建洪,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申请执行人彭旋与被执行人许建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6月20日作出的(2003)仙民一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许建洪赔偿原告彭旋医疗费、伤残补助费10000元,于2003年7月15日前给付。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彭旋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许建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彭旋未提供被执行人许建洪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经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许建红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3)仙民一初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 林审判员 刘昌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敖四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