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5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5428昆山大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汪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大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汪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5428号原告:昆山大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玉山镇大众都市花园7号楼底层东侧,组织机构代码91320583741325486U。法定代表人:张文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璐,该公司员工。被告:汪向,男,197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昆山大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汪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丽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大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昆山大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丽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晓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