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5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芳、王少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芳,王少智,闫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82号申请执行人李芳。被执行人王少智。被执行人闫美娟。本院在执行李芳与王少智、闫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深平审判员  田作坤审判员  张坤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百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