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芳、王少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芳,王少智,闫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82号申请执行人李芳。被执行人王少智。被执行人闫美娟。本院在执行李芳与王少智、闫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深平审判员 田作坤审判员 张坤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百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