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1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魏青春与王雪梅、赵柏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青春,王雪梅,赵柏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11917号原告:魏青春,男,1965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王雪梅,女,1957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赵柏诗,男,1990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魏青春与被告王雪梅、赵柏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魏青春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青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青春撤诉。案件受理费7375元,减半收取3687.5元,由魏青春负担。审 判 长 高 菲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杨兰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