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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3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高世忠与兴旺粮油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世忠,兴旺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3民初306号原告高世忠,男,194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康保县。被告兴旺粮油有限公司(已注销),住所地康保县杂粮市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世忠与被告兴旺粮油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世忠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世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原告高世忠负担。审判员  张雪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雁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