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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衡水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衡水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民特1号申请人: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坚,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志鹏,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衡水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云杰,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艳杰,该公司副经理。申请人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水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称:申请撤销衡水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衡裁字(2016)第063号裁决。事实及理由:一、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1、仲裁期间申请人提交证据证实已经完成C区、E区设计工作,并将图纸交付石家庄完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否认且拒不提供其与该公司之间存在有关委托进行前期项目策划和销售代理的合同,导致仲裁庭无法认定C区E区的设计费;2、针对10万元的发票,申请人主张该费用是用于支付前马庄项目设计费,并向仲裁委提供了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但由于被申请人故意隐瞒有关该合同履行情况及付款情况的相关证据,导致仲裁委做出了与事实相悖的错误认定。二、本案仲裁员有枉法裁判的行为。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当确认合法有效,仲裁委确认合同无效明显于法无据、枉法裁判;2、仲裁委仅参照付款节点来确认应付设计费明显错误。被申请人衡水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仲裁时我方没有隐瞒任何证据,我们尊重仲裁结果。经审查查明,2016年7月11日,衡水仲裁委员会作出衡裁字(2015)第064号裁决:(一)被申请人衡水聚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费2981996.02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三)驳回被申请人的仲裁反请求。(四)本案本请求部分仲裁费184744元,由申请人负担156472元,由被申请人负担28272元。因该部分费用已由申请人预交,故被申请人应在履行本裁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将应负担的仲裁费一并给付申请人;本案反请求部分仲裁费57526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就应提交证据证明裁决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该证据显然应为除被申请人之外不为他人所掌握。申请人在申请中称有向石家庄完美公司交付设计图纸的情形,显然申请人在仲裁前已经知悉被申请人和石家庄完美公司之间的合作关系。申请人能在本案中提交被申请人与石家庄完美公司之间的项目前期策划合同书,亦能向仲裁庭提交。该证据显然不属于被申请人所能刻意隐瞒的范围。申请人还主张仲裁委认定合同无效以及参照付款节点来确认设计费的相关认定错误,属于枉法裁判。首先仲裁庭做出的裁决正确与否不是本案审理范围;其次如果仅是申请人不认可仲裁结果就认定仲裁庭枉法裁判,显然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不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广东建筑艺术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倪庆华审判员  张宝芳审判员  刘梦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齐香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