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4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程广雷与刘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广雷,刘胜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1370号原告:程广雷,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刘胜利,男,35岁,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原告程广雷与被告刘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程广雷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广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广雷负担。审判员 杨德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凤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