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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程广雷与刘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广雷,刘胜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1370号原告:程广雷,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刘胜利,男,35岁,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原告程广雷与被告刘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程广雷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广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广雷负担。审判员  杨德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凤玲 微信公众号“”